出行要留意境外流行病,注意出行安全。
但如果明知自身感染,进境时却不如实申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不仅会面临罚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5月6日,中国籍旅客L某乘坐MF896航班自柬埔寨金边飞抵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在进境海关监管区域,L某未主动向海关申报其健康异常状况。现场医学巡查及红外体温监测(显示36.5℃)均未发现异常,L某正常通关进境。进境后,L某立即乘车前往厦门某医院就诊。
2025年5月7日,当地海关接市疾控中心通报,L某血液样本检测结果呈登革病毒NS1抗原阳性。流行病学调查证实,2025年5月2日,L某在柬埔寨出现发热、全身酸痛等登革热典型症状,前往当地医院就诊,检测结果为登革病毒抗原阳性,临床考虑登革热感染。L某在明知自身可能感染登革热的情况下,进境时仍刻意隐瞒近期发病、就诊和检测情况,意图逃避海关卫生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对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
当地海关第一时间启动联防联控机制,与当地市卫健委、疾控中心及就诊医院紧密协作,固定了包括地方流调报告、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2025年5月13日,在L某治愈出院后,当地海关依法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某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情节认定和量罚幅度,L某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应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罚款。L某向当地机场海关提交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申请后,当地机场海关依据《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对L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L某认错认罚,当场缴纳了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是对L某个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也向社会大众传递了海关依法处置瞒报传染病疫情、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捍卫国门生物安全的信号。
案件剖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细化了应予以处罚的违法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或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海关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违法行为可能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对今后出入境、就业、贷款等产生负面影响。
3.承担刑事责任若因瞒报导致传染病传播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进境时务必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配合海关检疫工作。如有发热、皮疹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确诊感染传染病,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避免因瞒报引发法律风险。
温馨提醒:
为了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请广大旅客积极配合进出境卫生检疫工作。
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等传染病相关症状,或者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请主动、如实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主动进行健康申报是每位旅客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也是对自身、家人和他人生命健康的共同守护,瞒报、谎报健康信息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乐从各村居卫生热线:

编辑:贞华
来源:乐从卫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