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城网君了解到,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始终将产品质量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通过强化抽检监测、深挖侵权线索、严查伪劣产品,持续净化家具市场环境,提升“顺德家具”集体商标价值,维护“龙江智造”区域品牌形象。
在此特别的日子,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
01
案例一:某公司生产销售工艺不达标床头柜案
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反映某公司生产的一款床头柜经检验,木工要求、力学性能(推拉构件强度试验)不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被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某公司生产销售有害物质超标餐椅案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检验报告》,反映某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款餐椅经检验,有害物质限量-甲醛、二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之和)项目不符合GB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备样产品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某网店销售不合格软体床案
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委托检验机构对某网店销售的一款软体床进行抽样检验,反映该款产品的力学性能(床铺面冲击载荷)、标志、使用说明等三个项目不符合QB∕T 4190-2021《软体家具 软体床》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3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
检查发现,某公司在未获得某知名床垫品牌“S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展示销售带有"S商标"近似标识的物料(包括床垫用布标、合格证、包装材料等);并转授权其他家具企业,以注册商标的名义使用该近似标识。经调查,因该标识与"S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近似,其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7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市监警示: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商标信誉是市场的通行证。以次充好、傍名牌等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会侵蚀整个行业的信任根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倒逼企业严守质量标准、尊重知识产权。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唯有守住“真材实料”的底线,擦亮“自主创新”的底色,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编辑:邹建华
来源: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