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江镇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聚焦喷漆家具、金属表面喷涂、塑料制品等行业,持续强化VOCs“4+2”行业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一批涉木质喷漆、五金喷涂、塑料挤出等环保违法行为。
案情通报
案例1:某家具制造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漆过程中打开集气房活动门,致使部分有机废气经水帘机初步处理后经集气房打开的活动门排放外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2万元。
案例2:某塑料制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塑料挤出过程中未开启低温等离子和风机,致使有机废气经车间排气扇排放外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3万元。


龙江生态环境所开展涉VOCs企业夜间专项检查行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设施运行要到位:对于木质喷漆家具、金属表面喷涂企业,通过强化日常捞渣和换水可有效减少废气中漆渣颗粒物,明显减轻后端活性炭吸附处理负荷。水帘机、喷淋塔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一个月至少更换2次喷淋废水,每个喷漆房(以2支喷枪算)喷淋每次换水不少于8吨(含水帘机+喷淋塔+喷漆区水池水量)。建议企业使用颗粒状活性炭进行有机废气吸附处理,在保障捞渣和换水基础上,蜂窝状活性炭需至少1个月更换1次,颗粒状活性炭需至少2个月更换1次。
2.日常管理要细致: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车间的日常巡查,确保集气罩、管道、设施等各环节衔接顺畅,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规范使用。如发现废气治理设施出现不运转、活性炭和喷淋水饱和、元件老化(缺失)、跑冒滴漏等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喷涂作业并进行维护。
3.主体责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环保培训,将环保要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
编辑:廖晓彤
来源:龙江生态环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