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细节疏漏易酿险
安全警示标志
作为生产现场的 “安全哨兵”
是防范风险、警示隐患的关键防线
近期,伦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部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不仅埋下安全隐患,更面临行政处罚
以下两起典型案例
值得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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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概况
近日,伦教辖区内某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件。经了解,工伤事件发生原因为该公司从业人员在操作纸机过程中违规作业,加之设备缺乏安全警示标识,导致纸机滚轮挤压从业人员脚部以致受伤,所幸未造成亡人事故。


根据以上线索,伦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未在开槽机、分纸压线机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有效提醒从业人员注意操作风险;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
涉事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以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拟对当事人处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概况
近日,伦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卫浴玻璃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厂内使用各类玻璃生产加工机械以及吊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开介机和吊机运行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拟对企业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开介机、吊机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安全风险,若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易导致作业人员忽视危险、误操作,进而引发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安全提示
1. 安全警示标志需符合国家标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应设置在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确保作业人员、外来人员能够清晰识别;标志内容需与场所或设备的危险类型匹配(如机械伤害场所设置“当心机械伤人”标志、吊装作业区域设置“禁止停留”标志等),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遮挡。
2. 生产经营单位需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标志褪色、损坏、位置偏移等情况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若生产场所布局、设备用途发生变更,需同步调整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确保危险提示始终准确、有效。
3.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仅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旦引发安全事故,企业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重视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设置与管理,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编辑:李素芳
来源:伦教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