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市民因个人原因改主意,这份定金还能退还吗?是否算违约?
今年5月,一市民在展销会上精心挑选了一套1.8米的餐台椅,当场支付了1600元定金,合同明确总金额为6600元。然而,之后市民因个人原因改变主意,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商家依据双方约定,表示需扣除20%的违约金。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逐渐升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清晰地表明,消费者在与商家达成购买协议后,并不像网购那样享有随意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一旦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商家有权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今年7月,该市民无奈之下向乐从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
乐从市场监管所积极介入,力求灵活“破局”解决纠纷。
一方面,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让消费者明白自己单方面退货属于违约行为,商家扣除违约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也与商家进行沟通,希望商家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尽量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不再坚持退货退款,而是将1.8米的餐台更换为1.6米,商家则按照尺寸差异给予价格优惠,合同金额降至5700元。
这一灵活的解决方案既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家的损失,双方对此都表示接受。

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后,市民对调解人员的辛勤付出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并特意制作了一面写有“监管有力服务热情,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乐从市场监管所。
此次消费纠纷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乐从市场监管所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未来,乐从市场监管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编辑:贞华
通讯员:马颖甄、许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