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案例】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老板拖欠工资,如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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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陈女士来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咨询,称其现在已达到退休年龄,每月收取养老金,目前仍在公司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但公司拖欠其2024年1月至5月的工资未支付。陈女士先后几次找公司老板协商,老板每次口头答应会尽快支付,但一直拖着到现在已过半年尚未足额支付工资。后来陈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因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陈女士不知道还有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陈女士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每月收取养老金,其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陈女士可以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报告以及证明拖欠劳务报酬数额、催收劳务报酬等证据到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编辑:郑绮鸿

来源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黄嘉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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