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撞伤人,伤者起诉了骑手和5家公司,结果……

基本案情

今年,某外卖平台的骑手小乐通过平台接收商家发布的配送信息后,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时,与迎面而来的小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玲受伤住院。


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乐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玲无责任。而小玲因伤住院,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及鉴定费等费用合计18.8万元。


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玲认为小乐及其用人公司都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骑手小乐、外卖平台运营公司、小乐所属的劳务公司、某保险公司、劳务公司所属的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所属母公司共六方至顺德法院,要求小乐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8万余元,其他五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几家公司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


1

外卖平台运营公司


我们只是平台的运营方,为平台商户提供信息服务,外卖交易的配送工作是劳务公司那边负责的,小乐与我们公司也不存在任何用工关系,小乐的保险是劳务公司投保的,应该去找他们!


2

保险公司


此前签署的保单关于赔偿金额已有特别约定,小玲提供的部分发票总额超过了赔偿标准,且部分事项超出了承保范围,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责任。另外,也需要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3

劳务公司


小乐在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平台的网约配送员,我们在保险公司为配送员投保了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他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虽然我们公司和小乐存在劳务关系,但事故是小乐个人过失造成的,根据协议约定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经对小玲主张赔偿金额核定,本院确认小玲损失为18.6万元。小乐是在执行外卖配送任务时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小玲的损失应由小乐的雇主即劳务公司承担


同时,劳务公司为小乐投保了意外险,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确定责任后,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根据小玲提供的相关证据,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小玲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故小乐、外卖平台运营公司、劳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及其母公司五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顺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6万元。


顺德法院乐从法庭法官 何咏欣:


小乐并非与外卖平台建立直接用工的法律关系,其实际用人单位是劳务公司,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如果法院所支持的伤者损失超出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赔付范围,那么超出部分应由劳务公司赔付。另外,若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认为骑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依法另行追偿。


在此也建议外卖平台在与第三方代理商签署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协议内容,避免纠纷发生时出现用人单位难以认定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尽好审查管理义务,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安全教育与保障,及时购买工商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外卖骑手自身也应文明骑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编辑:黄泳珊

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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