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事关佛山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日前,《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这是立法法修改后,佛山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据悉,《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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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是传统制造业大市,制造业基础雄厚,在制造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为此,佛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


《条例》明确立法目的,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完善工业固废治理体系,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工业固体废物全方位、多层次、深领域的联合执法体系;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从而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加快建设半城山水满城绿的绿美佛山,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2024年4月7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意义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等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202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24号),佛山市是8个试点城市之一;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通知》,佛山市成功入选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佛山是传统制造业大市,制造业基础雄厚,在制造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不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因此,针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以佛山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及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实现源头减量、过程利用和安全处置目标,统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势在必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和特色


我市积极推动固体废物本地立法工作,采用“小切口”的立法形式,围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产经营主体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等方面,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固化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针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侧重的细化完善。


(一)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市场化发展;


二是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认定规则、产品要求、检测要求;


三是明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市场化发展;


四是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定向利用制度,拓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途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是完善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制度要求和技术标准,解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路难的问题。


(二)补充上位法空白,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和申报管理体系


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职责方面,《固废法》主要针对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台账申报要求,对于其他经营单位,仅要求将相关情况告知产废单位。在实践中,由于产废单位没有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进行监管的权利,部分经营单位利用管理漏洞非法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缺乏抓手,无法有效衔接不同环节的监管。故《条例》中明确了我市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和依法申报的工作要求。


(三)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智能化监管,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水平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数据共享、数据服务能力;


二是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工业集聚区、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的监控设备与政府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


三是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四是细化上位法明确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具体内容,明确政府部门将上述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废企业查询核实下游处置企业的有关信息。


(四)完善工业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全链条监管


一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企业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


二是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智能设备对列入名录的单位进行全过程监控;


三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有针对性地对我市工业危险废物进行重点监管;


四是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废单位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主动依法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杜绝将工业危险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情形。


(五)巩固创新实践,加强对工业集聚区、出租物业的管理


一是明确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并规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集相关工业危险废物的防治措施,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是结合我市工业集聚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明确规定工业集聚区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


三是规定了出租人对从事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活动的出租物业的定期检查及报告义务。


(六)结合地方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协作和联动机制


一是贯彻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的精神,根据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实践,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


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跨区域监管协作;


三是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构建工业固体废物全方位、多层次、深领域的联合执法体系。


(七)细化处罚条款,增强条文可操作性


一是针对上位法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全链条监管处罚制度;


二是规定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未遵守数字化监管的违法责任。


编辑:周楚仪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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