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车主跟车逃费115次构成盗窃罪,被判刑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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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有个别车主为躲避停车缴费跟车出闸
却不知这种逃费行为
已构成违法犯罪


贪小便宜 长期跟车出闸


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陈某经常驾驶小车出入顺德某停车场。为逃停车费,陈某自作聪明,多次通过紧随前车而“顺利”离开停车场。经统计,陈某逃避缴费次数115次,总计人民币2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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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民警抓获陈某。案发后,陈某赔偿停车场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查实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小失大 被判处刑罚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蒋军军:


随着智能收费系统的充分运用,自助缴纳停车费已成各停车场常态化运营方式,大大提高了车辆出入停车场的效率。而个别车主自以为无人看管便可有机可乘,逃缴停车费,殊不知这种逃费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本案中,陈某便心存侥幸,耍起“跟车逃停车费”的小聪明,终被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无论是传统人工值守停车场,还是无人值守的电子收费停车场,都应按照“一车一杆”规则进出停车场。切勿因贪小便宜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覃海妮

来源:顺德普法、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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