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发生事故后
车主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被车主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
9月15日晚,李某在开车回家的路上发现电车行驶无力,一小时只能行驶十多公里,且出现故障灯。第二天,李某申请保险公司免费拖车服务,将电车拖到4S店维修。
检查后发现,车底部有一条碰撞裂缝,裂痕处有水渗出,4S店推测是车底受到碰撞产生裂缝,雨天行车时,于裂缝处进水导致动力电池受损,车辆无法正常行驶。4S店工作人员称,动力电池受损属于保险事故,但维修费用高,需要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当面共同拆开电池包检查,以确定电池损坏情况及是否符合必须更换情形。听到维修人员的分析,李某回想起9月4日下午,在停车时感觉车底有被顶撞,但当时下车查看并未发现异样,且行驶无碍,便继续用车,期间也曾在雨天驾驶,直到9月15日车辆故障,才送到维修店。因担心保险公司会以“时间过久,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为由拒赔,9月18日,李某将电车开回河边,并向保险公司现场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派员到4S店参与拆电池包检查,最后确定动力电池进水损坏,更换电池和维修费用总计需要11万余元。李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为由拒赔。
车底碰撞是常见事故,一般不需要维修,也就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且我作为一名普通司机,见外表无损,行驶没有障碍,不可能认识到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通知保险公司。李某伪造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且经保险公司释明后,李某本人已经在保险公司的公众号签署放弃索赔声明。现在又起诉,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而且保险公司已经无法查明事故真实发生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李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庭审中称,其在9月4日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电车确实发生了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李某陈述属实,保险事故发生于9月4日,但李某9月18日才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直接查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李某对此存在重大过失,违反了合同关于如实告知的义务。电池包受损原因为车底有裂痕进水浸泡,假设李某庭审陈述属实,也就是9月4日其电车发生碰撞,但当日并未下雨,由此可见李某主张的车辆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并非当日事故所致,而是因未及时维修受损部位而产生的扩大损失,李某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李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日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综上,因李某未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查明是否存在碰撞事故、碰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车辆损失程度,也无法查明李某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状态,无法确定李某是否存在不当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从而导致事故成因无法确定,李某对此存在重大过失,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据此,本院对于李某主张车辆维修损失及电池质量保障利益损失均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现在大部分车主都为自己的汽车购买车辆保险,但是有些车主存在“只要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无论何种情况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认知,甚至为了逃避未及时、如实报险的责任,伪造事故现场“假报案”,往往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遭保险公司拒赔,不仅无法得到理赔,还会被解除保险合同,赔了夫人又折兵。提醒广大车主们在出现或者疑似出现车辆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尽早知道事故发生原因、固定现场证据和查明损失情况等,避免因保险理赔引发争议,从而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车主们切勿存在大意和侥幸心理,更不可“报假险”。保险公司在引导车主签署车辆保险合同时,也应当充分释明“如实告知”义务条款并释明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编辑:覃海妮
来源:顺德普法、顺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