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教街坊,遛狗记得栓绳!“女童被狗咬伤”事件狗主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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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记得栓绳!


近日

四川成都崇州市2岁女童

在小区楼下遭一只罗威纳犬

咬伤至肾挫裂伤

引发全网关注

 

据新华社消息报道,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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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恶犬伤人事件如果发生在顺德狗主和物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来听听律师的分析:    

 

▍顺德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东正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淑簪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罗威纳犬在佛山市被列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若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只及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将面临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第一,在民事责任方面,该烈性犬只饲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例中犬只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使伤人的是其他犬种,而非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其饲养人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在行政责任方面,公民若存在不规范饲养犬只行为,违法者也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只,公民饲养犬只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且携带犬只外出时需按规定使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对违反者则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在刑事责任方面,若烈性犬只饲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饲养人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只,但其依然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且未采取配套狗链等安全措施、未尽看管义务,对于应当预见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已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饲养人则将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若饲养人的行为最终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饲养人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此外,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养犬管理责任。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未制定小区内文明养犬公约、未及时制止业主违法养犬行为的,则小区物业管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顺德哪些烈性犬不能饲养?下面这份名录要牢记


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包含: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重庆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斯塔福梗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犬、凯丽蓝梗犬、罗威纳犬、杜宾犬、拳师犬。

 

▍这部法律规定:遛狗不拴绳涉嫌违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来源:顺德普法、网络综合整理

编辑:梁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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