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游客登山途中被私收“过路费”,这合法吗?看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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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紧扣基层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的需求,结合社会上最热话题、案件,通过律师专业的分析点评,帮助群众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

有游客在网上发视频反映称

其前往山西永济栖岩寺塔林

登山途中被人私自收取“过路费”

引发广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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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从法律角度出发

私自收取“过路费”合法吗?

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看看律师的解读

↓↓↓

顺德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东正创律师事务所林淑簪律师:

第一,在民事责任方面,个人在景点私自收取“过路费”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在行政责任方面,若行为人在收取“过路费”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收取过路费的,但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则行为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或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在刑事责任方面,个人私自收取“过路费”,若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若行为人在收取“过路费”过程中,对当事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收取过路费的,且数额较大或虽金额不大,但实施多次敲诈勒索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在收取“过路费”过程中,私设关卡阻拦他人正常通行或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压制当事人强行收取“过路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当行为人触犯“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第四,若景区经营者伙同他人私自收取“过路费”的,或对他人私自收取“过路费”的行为知情但放任不管的,景区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损失。同时,景区经营者或将面临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若景区经营者伙同他人对游客以敲诈勒索或抢劫的方式强行收取“过路费”,则景区经营者将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涉及多次敲诈勒索,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覃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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