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内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事关办证的这封信要收好!

近日,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出致顺德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受纳、综合利用)企业的一封信,信内表示,近年来,在全区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支持配合下,顺德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进步,推动了顺德城市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提升。


同时,为了方便企业进一步了解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要求,更好更全面更规范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建筑垃圾受纳和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向企业提出了告知和建议,明确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综合利用)的基本条件、流程等相关事项。


一封信全文如下:


佛山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致

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受纳、综合利用)企业的一封信


尊敬的建筑垃圾处置(受纳、综合利用)企业:


您好!近年来,在全区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支持配合下,顺德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进步,推动了顺德城市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提升。在此,我们向贵企业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为了方便贵企业进一步了解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要求,更好更全面更规范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此,我们就建筑垃圾受纳和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向贵企业提出以下告知和建议:


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综合利用)的基本条件


2018年7月施行的《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消纳场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具的建筑垃圾受纳证明材料,和消纳场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的材料。


2022年9月,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办事指南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作业区域距离城乡居民点和学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严重污染的企业不少于300米;2.场区具有不低于2.5米高度的连续硬质围墙,配备完善的喷淋降尘设备设施和冲洗设备;3.安装具备车牌和车型前端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佛山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4.场区主干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底化,主要车间周围应设宽度不少于4米的环形消防车道;5.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应建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厂房,并取得不动产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知明确:短期内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临时性填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有效期限不超过180天;综合利用场的审批实行一年一审。


二、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综合利用)的流程


如贵企业需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受纳、综合利用),可到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申请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许可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此外,为统一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知要求,申请人须在佛山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和广东省政务服务系统注册登陆,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担当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企业运营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二)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三)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四)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五)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第十四条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违法处置行为,合法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大扬尘治理,共同维护市容环境


扬尘问题不仅影响城市市容,也容易造成空气污染,请贵企业在组织施工和生产时,务必做好喷淋、洒水、冲洗等防尘降尘措施,共同维护顺德城市市容环境。《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三)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四)重点扬尘污染源逃避监管的。


城市管理,感谢有您;城市管理,胜在有您。良好的市容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去营造和维护,尤其是建筑垃圾处置行业,更需要贵企业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对照上述工作建议,积极配合顺德城市管理工作,合法规范运营,为构建和谐、美丽顺德继续添砖加瓦!


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


编辑:李小妮

来源: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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