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
各种“小道消息”
会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对待虚假消息
我们要力所能及地进行驳斥
对未经证实的消息
我们要坚决做到不主动传播
保持理性,科学防疫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为疫情防控工作给予最大支持!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造谣传谣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编造、散播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5、《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疫情,我们该怎么做?
面对疫情,我们要坚守道德底线与法律法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民的我们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不在微博、微信、贴吧等发布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新闻、信息,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面对疫情,我们要保持正确心态。谣言本身就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往往无端加剧社会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面对疫情,要保持冷静,坚定信心,不信谣、不传谣。
面对疫情,我们要学会理智分析。疫情防控是一场综合战、系统战,信息公开透明是整个战役的关键环节。要保持淡定,学会理智分析,不为谣言所惑,更不为谣言所动。
面对疫情,我们要提高科学素养。提高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从疾控或医疗机构、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和防病毒知识,避免焦虑和资源浪费。
谣言止于智者
我们要有双辨别网络谣言的“火眼金睛”
不转发不实消息
不乱发布不实谣言
在抗击疫情的阶段
所有公民应当众志成城、遵纪守法
共同配合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防疫工作
一起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扫码入群了解更多实时防疫信息)
编辑:张紫雯
来源: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