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把私房钱存在女婿名下,结果......

一般来说,都是丈夫藏私房钱

下面这个案例

岳母却把私房钱存在女婿名下

还被女婿告到了法庭上

究竟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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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江苏的李先生去银行取款,不料,取款时却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钱已经被取走了,李先生立即报警,经查询钱是被岳母取走的,李先生想要将钱要回,遭到岳母拒绝,一气之下,李先生将岳母告上了法庭。


但这笔钱其实并不是李先生存的,而是在2020年9月1日,岳母冯女士将2万元存入了女婿李先生的名下,存单到期后,冯女士便将2万元以及利息435元一并取出。


可能看到这里,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岳母冯女士的钱,取走很正常啊,可问题就出现在,这笔钱存在女婿李先生的名下,而背后还有一段波折。


在要钱遭到拒绝后,李先生将岳母告上了法庭,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妻子在外面有情人,而岳母冯女士,将门锁弄坏后,拒绝李先生进入家中,私自翻出存单,并将钱取走。


而冯女士陈述说:这笔钱是她当时存入女婿李某名下,目的是为了存私房钱。该存款的经办人是自己。存单及密码李某并不知情,因此认为这笔钱是归属于自己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阿姨以女婿李某的户名存款2万元,属于自愿做出的行为,因此涉案的2万元存款应该为李先生所有。



民法典上对这种借名存钱、买房、投资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释法


冯女士的钱为什么要给女婿?这里要说明的就是,存在谁的名下是很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也就是说,冯女士将钱存在女婿李先生的名下,被认为一种自愿的行为,这笔钱怎么处置,那就是李先生说的算。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切不可借用他人名义买车、买房、投资理财,以免造成损失。


编辑:罗龙婕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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