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
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
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目前广东清远
已实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顺应群众期盼,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实际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措施,确保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此前,生育津贴一般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越来越多地区的参保职工已经能更为便捷、快速地领取到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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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广东
生育津贴
一般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
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
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月及当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产假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连续参保缴费。
注意: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1、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2、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办法?
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是指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温馨提示: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编辑:张敏
来源:广东发布、佛山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