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68宗!2025年顺德“飓风”卓有成效



今年4至6月,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2025年“飓风”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虚假住所申报信息、家具行业产品质量及诚信经营、“六一”节前儿童化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领域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顺德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2880人次,检查相关经营主体1592家次,立案68宗





现向社会公布在“飓风”专项整治行动中

查处的五宗典型案例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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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住所申报信息”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佛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该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变更登记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某住所,但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无法核对原件,《租赁合同》真实性无法核实。经核实,该房产权利人未将房屋租赁给当事人使用,并提供了真实产权证明。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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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结合减轻处罚情节,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家具行业产品质量及诚信经营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在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京东网店下单购买的软体床不是真皮,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及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销售软体床的网店页面宣传中有“进口头层牛皮”“意大利头层牛皮”等广告内容,后经检测机构检验判定,涉案软体床产品质量不合格并非使用进口头层牛皮或意大利头层牛皮制造,而是使用人造革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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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江镇人民政府对于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对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3元罚款4906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龙江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佛山市某窝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网上家具销售活动,消费者沈某及仲某于当事人开设的网店购买床具,收到货后均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联系当事人网店客服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客服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了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后经调查对比、确认,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检测报告均经过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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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江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案


佛山市顺德区某饮料公司于2024年5月起,通过在涉案饮料的外包装上委托印制“开盖有奖、二元乐享”及其活动介绍内容的方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活动介绍内容含有“佛山市××饮料公司对本次活动有最终的解释权”字样。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条款并非与消费者协商制定消费者只需要购买涉案商品即可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经营涉案饮料共获得利润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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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调查发现,涉案饮料的外包装标注了生产商有两间饮料公司,当事人仅委托其中一家饮料公司生产涉案饮料,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在设计包装时将另一家饮料公司公司列为生产商之一,但实际并未委托其进行生产。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饮料标签标注生产商有两家公司,实际生产商仅为其中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龙江镇人民政府将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作出警告以及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食品标签标示了生产商的生产代码,结合产品喷码可识别生产商,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委托第三方生产了14台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Q25-X1),上述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烟气中CO含量”项目不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Q25-X1)销售给鹤山市某商城,销售价是420元/台,销售总金额共5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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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生产不符合GB6932-2015标准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危害性较大,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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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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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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